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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通知】关于开展评选2017届本科优秀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会院 日期:2017-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精神,积极引导毕业生在在未来工作和学习岗位上继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调动和激励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在2017届本科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系列

“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

二、 评选对象及比例

1、评选范围:全日制2017届应届本科生。

2、评选比例:经贸与会展学院2013级毕业生总数5%(市级),10%(校级)

三、参评条件

1、满足在校曾获 2 次(含)以上三等(含)以上奖学金,其他条件参考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相关要求(见附件);

2、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必须是校级优秀毕业生。

3、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4、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秉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评选审批程序,做好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1、以班级为单位,根据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推荐人选。

2、申请人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务必于5月22日(周一)上午11点30前将本人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如同时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一并将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交至3#319办公室,答辩时间定为5月23日14:30,3#304会议室,请申请同学提前准备1分钟的自我简绍,按时参加答辩。

3、未按时上交申报材料、不参加答辩者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4、(系)务会通过并将初选人员公示3天。经党委学工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优秀毕业生名单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天,并报送相关部门。

5、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6、得“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离校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按照《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取消其获得荣誉称号。

 

附件:(具体表格下载查看经贸与会展学院网站—学院公告)

附件1+2017年本科生校级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件2+2017年本科生北京高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经贸与会展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调动和激励在校学生
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促进学风、校风建设,鼓励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参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树立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进步;严于律己,遵纪守
法,模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谐校园建
设。
2
.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团结友爱, 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
党、团及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思想品德优秀。
3.曾获 2 次(含)以上三等(含)以上奖学金(二学位参照执行)。
4.在求职就业时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表现突出。
第四条 评选办法
1
.评选工作分初评和审定两个阶段。初评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由学生所在院
(系)填写推荐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
.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10%;
3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院(系)优秀毕业生名单,报学校批准,确定最终名单并
公示。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
.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学校备
案。
2
.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3
.在校级评选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违纪、毕业论文达不到良好或未修足学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根据 2008 10 23 日校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自 2009 3
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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